【轉知】教育部函~有關修正「投標須知範本」第16點無人機條款,請機關落實相關規定。

【轉知】教育部函~有關修正「投標須知範本」第16點無人機條款,請機關落實相關規定。

 

~教育部來文 重點提醒~

 

1.無人機預算編列時,須含資安檢測費用,並確實辦理資安檢測。
2.規劃採購無人機設備時,規格必須載明:整機不得為大陸廠牌。

 

轉知~教育部112年7月4日臺教秘(二)字第1120065516號來函

 

主旨: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「投標須知範本」第16點無人機條款,並詳原函說明,轉請查照。

 

說明:
一、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2年6月30日工程企字第1120100045號函(影本如附)辦理。
二、請本部各業務單位依政府採購法第4條,督導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等落實相關規定。
三、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該會網站(https://www.pcc.gov.tw)\政府採購\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。

 

其修正重點如下:
1.屬機關取得財物者,廠商所供應標的,應符合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範,整機不得為大陸廠牌(不及於零組件之廠牌)。

機關有特殊需求者,不允許使用大陸地區製造或大陸廠牌之零組件。[例如軍、警、海巡等機關或關鍵基礎設施、重要人士在場、犯罪偵監等,由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妥適訂定。]

1-1廠商履約所供應之無人機,應符合下列要求:
A.依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17條規定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登錄。
B.經無人機主管機關(交通部)及資通安全主管機關(數位發展部)認可之專業單位資安檢測通過,並持有該單位核發之資安檢測合格證明[無人機資安檢測需求詳附表]。
C.具射頻功能且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「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」者,應取得該會核發之審驗證明。

2.屬機關取得服務者,廠商履約人員不得為大陸籍人士;使用之無人機整機不得為大陸廠牌(不及於零組件之廠牌)。

2-1廠商履約所使用之無人機,應符合下列要求:
A.依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17條規定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登錄。
B.經無人機主管機關(交通部)及資通安全主管機關(數位發展部)認可之專業單位資安檢測通過,並持有該單位核發之資安檢測合格證明 [無人機資安檢測需求詳附表]。
C.具射頻功能且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「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」者,應取得該會核發之審驗證明。

3.無人機操作人,均應具民航局核發之合格專業操作證。

4.群飛活動飛經紅區者,其飛行計畫須經交通部及(或)活動所在之地方政府審核通過。

5.法人應訂定作業手冊,經民航局能力審查核准,並經民航局及(或)地方政府同意飛航活動申請。

附件:

工程企字第1120100045號函.pdf

無人機資安檢測需求.pdf

臺教秘(二)字第112065516號.pdf

總務處採購組 敬啟2023.07.11